常州市武进法院审理“扬子晚报”商标侵权案

36586次 2017-03-09

  

  商标权是最基本的知识产权,甚至有专门的《商标法》予以保护,广大生产者、经营者,除了要依法保护自身商标权,也要主动规避侵权他人的风险,真正让商标成为成长的助力,而不是发展的阻力。众所周知,《扬子晚报》是中国发行量最大的都市晚报,但常州某广告公司未经授权,用同样字体的“溧阳扬子”作为报纸角标,刊登广告并夹带发行。日前,武进法院就依法审理了这样一起侵害商标权案。

常州市武进法院审理“扬子晚报”商标侵权案

  原告《扬子晚报》代理律师提交的证据显示,2016年2月至9月,常州某广告公司在代理发行《今日溧阳》晚报时,擅自使用同样字体的“溧阳扬子”作为角标。不仅刊登了大量广告,有盈利行为,而且还通过夹在《扬子晚报》内页的方式发行,对公众造成了误导。《扬子晚报》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70万元。

  被告方认为,“扬子”的字体并不是《扬子晚报》的专利,而且2016年1月,被告已经取得了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《溧阳扬子广告》的经营许可,以及《今日溧阳》广告授权代理资格;因为报纸属于随刊赠阅,是邮局工作人员图省事,私自夹带送发。

  由于原被告均表示需要另行补充新的证据,法院将择期再审并宣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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